【东莞】 网友关注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,税务总局今天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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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5-27 15:23:00
一、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网友问: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,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,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,注明票价3520元,燃油附加费20元,明航发展基金100元。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是多少?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答:39号公告规定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 (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)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,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,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,但明航发展基金不能进行抵扣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,你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=(3520+20)÷(1+9%)×9%=292.29元。 二、关于加计抵减 网友问: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但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%,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。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,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?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答:是的。39号公告规定,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,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,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。因此在政策到期前,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。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,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,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 三、关于不动产抵减 网友问: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当期已抵扣60%的不动产进项税额,请问剩余40%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?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答:可以。39号公告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起,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。此前按照《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[2016]36号印发)第一条第(四)项第1点、第二条第(一)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你单位尚未抵扣完毕的40%的不动产进项税额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,自行选择任一月份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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